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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法業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提升本業專業水準,肯定室內設計業從業人員之技能,取信於社會大眾,以確立本業之社會定位,設立「桃園室內設計師資
    格評鑑提委員會」推行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六名,由理事長提名,提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另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成員,必須具備卓越之本業學識與專業歷練,足為本業之典範者。

第四條:本委員之評鑑對象,以本公會之會員或所屬之設計人員,由會員代表代為申請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評鑑工作,每年六月、十二月各舉行一次,申請人應到場應試。

第六條:經評鑑合格者,由桃園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發給資格證明書。

第七條: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名,由公會秘書或指定職員擔任一般事務處理。

第八條: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於執行職務時,得在專案中的支領車馬費。

第九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列為內規而執行之,修改時亦同。

註:本組織間則依本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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