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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委員會 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本法業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應本業實際需要,依本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決議,擬建立每一員商號至少設置「室內設計師」一人之制度,以確立專業精
    神與權威性,而利作業,並昭信於社會,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商號,均得推薦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發給「室內設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三條:「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六名,由理事長提名,提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委員出缺時亦同。另理事長為
    當然委員。

第五條:「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評鑑工作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一次,時間、地點另定之。

第六條: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報價單、合約書、成品照片)等得申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本業二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在室內設計專業訓練班受訓,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二年以上者。

 (四)持有國家發給土木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而實際從事本業一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第七條: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八條: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第六條之能力規定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九條: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一人一件為準,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條: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照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有損害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申請評鑑「室內設計師」資格每件臺萬元,不合格則不予退還,但可再甄試一次,合格者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正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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