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會為本業在國內與各階層建立公共關係,對國外促進文化及業務交流,依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立「公關
    交流委員會」推動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設執
    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兼任或指定職員擔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應蒐集公關資料,建立檔案,以利查考。
第四條:本委員會以策劃商業考察、互訪、招待及參加社會活動,已增進團體聲譽為要旨。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經常費用應依年度預算編列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策劃之專案,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於執行職務時得酌支領車馬費。
第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列為內規遵行之,修改時亦同。

 

教育基金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會為使從事室內設計工作,及意欲從事室內設計人員能適用,培訓優良人才,充裕人才供需以消除專業經營之困難,依章程第三
    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基金委員會」並訂定組織簡則以實現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以尋求與教育機構、訓練機構,對室內設計教學之意見提供,探求研究學問計畫,建立「才庫」資料,暢通求才得才、求
    職得職之管道為目的。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之,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之,設執行秘
    書一人,由總幹事兼任或指定職員擔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執行任務時,得酌請領車馬費。
第五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列為內規遵行之,修改時亦同。

 

調處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章

第一條:本會為接受會員同業及法院之委託調處鑑定案件,依本會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會員因業務關係與同業發生糾葛或疑難,或與業主發生糾紛,得申請本委員會排解之。
第三條:凡本會員與業主間發生糾紛,經提出訴訟,由法院具文函請本會鑑定,得由本委會會執行鑑定事宜。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五人,由資深會員、顧問、理監事間遴聘組成。
第五條:受聘委員會之委員,得依人民團體法,商務仲裁條例規定,以公正負責人態度 處理調處鑑定案件,並保守秘密,不得接受不正利益
第六條:因財產權向本會聲請調處鑑定之事件,得繳交調處鑑定費,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按標的之金額,依下列標準逐級累
    加繳納仲裁費,內政部若有修正,按修正條文核定之。

    二萬元以下者,繳費一千元。

    超過二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萬部份按百分之四計算。

    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十萬部份按百分之三計算。

    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四十萬部份按百分之二計算。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八十萬部份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一百六十萬部份按百分之一計算。

    超過三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三百二十萬部份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第七條: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之事件,應繳納調處鑑定費三千元。

第八條: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委員會就所調處鑑定事件,提調處鑑定費百分之六十給予參與該事件之調處委員,調處委員得
    負法律之責任。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聲請調處者,得依第六條、第七條之標準減付調處鑑定費五分之一。
第十條:調處委員外出調查、鑑定之交通費、食宿費,依中等標準核實計算,核定給付車馬費。(車馬費得向申請人酌量預收費用,其標準
    由仲裁委員會視案件性質與所屬轄區地點議判。)

第十一條:調處鑑定費用之負擔者,由法院裁定並記明於判斷書主文及和解筆錄。
第十二條:當事人撤回調處鑑定之聲請,由其負擔調處鑑定費用。
第十三條:調處鑑定委員會辦理調處鑑定事件,其調處鑑定費用依第八條規定收取百分之六十,其餘部份,由公會統籌運用。
第十四條:本組織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修改時亦同。

 

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會為使從業室內設計工作人員,能夠不斷吸收新知,迎合世界潮流與現實環境之需要,以符合專業專技之要求及擴大服務範圍灌
    輸設計裝修相關知識於公眾,依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立「學術委員會」訂定本簡則促成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以探求世界室內設計思想潮流及國內居住空間演變,創造文化特質為要旨,以堅定室內設計理念,而臻於真善美之意境並
    策劃執行會員設計裝修成果之展示及介紹優良建材於會員社會公眾提昇居住品質建設政策之執行為宗旨。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籌畫舉辦學術講座、學術研究座談會設計裝修成果展覽會、個案設計討論會等,運用時機散佈佳音於社會。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之,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設執行
    秘書一人,由秘書兼任或指定職員擔任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得於執行職務時酌支領車馬費。
第六條:協助辦理講座、研究座談會、討論會展覽等其他支出費用,概由主辦單位承當。
第七條:委員會得計劃編篡會務事蹟及資料,發行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及年鑑等、其計畫預算之執行、由委員會草擬方案經理事會通過實施
    之、必要時並可獨立設置常設小組事宜。
第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列為內規遵行之,修改時亦同。

 

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會為因應資訊時代來臨,依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立「資訊委員會」執行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富於資訊修養之會員代表出任,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設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
    名聘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建立網站推廣公文書網路傳輸及推動本業電腦繪圖各項設定、規範 之建立與統一,利於本業作業上之精簡、迅速與統一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兼任或指定職員擔任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於執行職務時得酌支領車馬費。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列為內規遵行之,修改時亦同。

 

資訊委員會工作計劃

第一條:籌建本會專屬網站將會務活動及一般公文書以電子郵件傳輸以求迅速及存檔理並可節省文書往來紙張、郵費、時間。
第二條:設計作業電腦化已漸普及,軟體廠商各自為政使得同業間圖檔交換產生不便,應將電腦繪圖軟體上之各種設定作統一規範本,例:
    圖層管理、各種符號之統一、以利讀圖之準確及圖檔交換使用之便。
第三條:利用網站建立公共資料庫存放各類資料例:法規、活動訊息、可以公開性之圖檔、施工規範及廠商提供之產品規格、價目、圖檔,
    方便會員讀取使用。

 

會員擴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本業依法取得登記證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
    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二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三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五條:會員代表如經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六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
    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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